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為進一步規范中外合作辦學學籍管理,促進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健康有序發展,提高辦學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學生為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
第二條 學生入學后按照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培養方案參加教學活動。
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不能申請轉入其他普通本科專業。
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采取學分互認模式。項目學生國內學習階段學籍管理按照新鄉醫學院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國外學習階段的學籍管理由外方合作院校負責。
第五條 如因故不能或未達到赴國外學習條件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本科學生在新鄉醫學院修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標準、符合《新鄉醫學院學士學位條例》規定標準者,頒發新鄉醫學院畢業證、授予學士學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茖W生在新鄉醫學院修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標準頒發新鄉醫學院畢業證。
第六條 本科合作項目學生分階段出國學習,完成外方合作院校所規定的課程并取得學士學位,若再申請新鄉醫學院畢業證、學士學位證,根據新鄉醫學院與外方合作院校雙方學分互認的原則,經個人申請,學校(新鄉醫學院)審批,按照當年學校(新鄉醫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標準的50%補交相應學年學費,經學校(新鄉醫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隨同年級頒發新鄉醫學院畢業證、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本科合作項目學生分階段出國學習,未能取得外方合作院校學士學位,若申請新鄉醫學院畢業證、學士學位證,學校(新鄉醫學院)承認其在國外所修課程,經個人申請,學校(新鄉醫學院)審批,修完新鄉醫學院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按照當年學校(新鄉醫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標準補交相應學年學費,成績合格、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頒發新鄉醫學院畢業證、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條 取得外方合作院校學士學位證書回國者,需到國家留學服務中心備案認證注冊;申請新鄉醫學院畢業證、學位證書者,按照國家就業政策,辦理就業報到證。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