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學力申碩法學練習中,作為習題答案的知識點也可能在考試中以不同題型進行考查,所以大家在答題時也可以注意一下。
簡述《大明律》與明《大浩》所休現的明初“重點治世護的立法思想。
《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30年完成并頒行天下的法典,共7篇30卷460條,它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名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7篇格局?!敬颂幙蓡为毭}名詞解釋】
l)特點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
2)歷史地位: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3)其制定經過了四個階段:吳元年草創--洪武六年詳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吳元年左相國李善長等草創,律文按唐律取舍編訂,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編定;
?、?洪武六年詳定,仿唐律12篇體例,經朱元璋“親加裁酌”后頒布(特點:名例律置于最后,內容繁于唐律)
?、?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編纂體例,按六部改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
(特點:法典結構至此一變,基本條款仍同唐律,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立法技術也更為精細,體例更趨完備、科學。)
--注意:以后又將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誥》,選出147 條附于律后
?、?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誥》:為防止“法外遺奸”,朱元璋又在洪武十八年間,手訂四編《大誥》,共236條,具有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明《大誥》由明太祖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匯編,并加上因案而發的“訓導”, 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集中體現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簡述皇權專制與司法制度的變化和廠衛干預司法
(1)皇權專制與司法制度的變化
l)司法機關體系
a.中央司法體制
明朝中央司法機關分別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統稱三法司。但與唐宋中央司法體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審判,大理寺掌復核,都察院掌監督糾察。
刑部由唐朱時期的復核機關改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明初下設四司,后擴充為十三清吏司,主要審理中央百官違法犯罪案件和京師地區重大案件,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權判決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須報送大理寺復核。
大理寺由唐朱時期的中央審判機關改為復核機關,主要復核刑部和地方判決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發現判決不當,可駁回原審機關或改由刑部重審,死刑案件則須奏請皇帝批準。都察院作為皇帝的耳目和監督糾察機關,除糾察彈幼各級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外,有權監督檢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審判復核活動,并且經常與刑部和大理寺共同會審重大案件。
b.地方司法體制
明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直隸州)、縣(州)三級,府、縣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級變化較大。各省設布政使掌行政事務,提刑按察使專掌司法審判。按察使有權判決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刑部審查批準
c.軍戶案件的管轄
明朝實行世襲兵制,軍人編入軍戶,部分訓陳征戰,部分屯田耕種軍戶之間發牛奸洛、勺尸
詐偽、戶婚、田土、斗毆糾紛,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機構管轄,而由各衛所的鎮撫司、省都指揮使司的斷事司審理。但人命案件則約會當地司法機構檢驗審理,軍民交叉訴訟也由軍事機構與當地司法官會同審理
d.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層鄉里組織設有“申明亭”,由本鄉人推舉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生持,負責調處民間糾紛爭訟。經調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訴。這一組織的設立,己具有基層民間調解制度的性質,可以發揮申明教化、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統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2)會審制度
為了加強皇帝對審判權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并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監督,明朝對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復核案實行會審制度,包括廷審、三司會審、九卿圓審、朝審、大審、熱審等。
廷審是由皇帝親自審訊犯人的一種特別審判明初朱元璋規定,對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須親自審訊:遇有特別重大的案件,皇帝認為有必要時,也可親自進行審訊。
(2)廠衛干預司法
廠衛干預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為特務機構廠衛既非國家專門司法機關,又無法定司法職權,卻在皇帝縱容和宦官操縱之下,凌駕于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被賦予種種司法特權,如偵察緝捕、監督審判、法外施行之權,嚴重破壞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權高度集中和惡性發展的產物。上述情況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